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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同意(亲子鉴定需要本人同意吗)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06 13:47:28


做亲子鉴定需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吗

法律分析:根据鉴定目的和用途的不同,亲子鉴定可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两种类型。如果申请的是个人亲子鉴定,那么不需要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你好!请问做亲子鉴定需要父母双方同意么?如果母亲不同意可以进行么

母亲是不是同意,不影响亲子鉴定。
近年来,由于女性地位提高
需要做亲子鉴定的家庭越来越多
呈逐年上涨趋势
并且经过亲子鉴定,
男方非生物学父亲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如果有必要,
父亲一方可以不经过母亲同意
与子女做亲子鉴定
特别是离婚财产分割
和子女抚养上
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亲子鉴定是否要求父母子(女)三方都同意才能进行?亲子鉴定是否要求

只有父亲与子女不能进行亲子鉴定。因为根据遗传规律,子女的基因一 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来自母亲的一半明确,才可能比对来自父亲的 另一半,所以进行亲子鉴定要求父母子(女)三方都同意,并同时进行。



做亲子鉴定需要什么啊?是不是一定需要孩子的妈妈同意呢?不同意怎么?

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以亲子鉴定为借口,女方同意做鉴定,费用该由哪一方来承担?

由申请方负担。此回复若有帮助,请采纳为正确答案。



做亲子鉴定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要是小孩成年了就只要小孩同意,不满需要监护人同意



网友:亲子鉴定同意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丈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存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受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又如何作出推定?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依法对上述情形作出判决。

2014年12月,张某与罗某在QQ群里聊天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未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而后生育一女小芳(化名)。

婚后,罗某在龙岩市上班,张某在福州市上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小芳是否张某亲生问题发生矛盾,罗某于2017年7月诉至连城法院请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认为在小芳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一栏为空白,并根据小芳的出生时间和怀孕周期推断,罗某可能的怀孕时间,张某一直在福州上班,不可能与其同房,张某与小芳不可能存在亲子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小芳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对张某的鉴定申请予以采纳,并向罗某释明不配合鉴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罗某向法院明确提出不同意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拒绝提供在其可能怀孕期间,与张某同房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与张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罗某与张某离婚。关于小芳与张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及小芳的抚养问题,张某已提供了在罗某可能怀孕期间张某没有与其同房的必要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罗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推定张某与小芳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由于小芳与张某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没有抚养小芳的义务,小芳应由罗某抚养,抚养费由罗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推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应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该子女应依法推定为该对夫妻的亲生子女即与该对夫妻均存在血缘关系。

由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与隐秘性,当事人一方对亲子关系存疑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应当先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该存疑,否则法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同时,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该存疑,法院也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生活常理,父母对于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的,不具有抚养义务。(罗立军 刘璐)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夫妻双方均申请亲子鉴定,而9周岁女儿认为父女关系良好而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

案件详情

张姓男子与李姓女子通过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年9月,女儿小娜出生。2013年8月,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娜随母亲李某生活,小娜的抚养费用由张某按月支付。而自离婚至今,经济条件优越的李某一直抚养着小娜,而从未向张某主张过抚养费用。张某经常探望小娜,父女感情也相当不错。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2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其与小娜系非亲子关系。事情缘起自2019年7月,张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体检时发现未见明确精子,符合唯支持细胞综合征。从而,其认为自己与小娜之间并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李某对于小娜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也不能够确定。因此,张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也表示同意。对此,小娜却认为父亲张某对自己非常好,并坚称张某就是自己的父亲,而不能容受任何怀疑。庭审后,小娜通过信函向法院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原告张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交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推定确认其与小娜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娜出生时间是2010年9月,张某主张自己无生育能力所依据的证据却是上海某三甲医院于2019年7月作出的体检报告。时间前后相距近10年,故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于2009年左右是否具有生育能力。张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应首先提供必要证据,但张某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娜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李某同意做亲子鉴定,本案并不存在夫或妻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定情形。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的看法

我觉得这个案件存在明显的两个问题。

1.案件成为了一个死循环。男子要做亲子证明,就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但是最明确的证据就是亲子鉴定。所以男子很难拿出证明来陈述自己的理由。

那么有的人可能会说,怎么不拿医院证明呢?

首先,我先申明,我不是学医的,我是学法律的,所以可能存在偏差。但按我的理解男子要拿出明确医院证明是很难的。病症分为自然现象与非自然现象,(1)先推理自然现象,假设男子因为身体的衰老导致晚年生育能力不行,那么这就好比一条河流因为源泉断了而干涸,那么你如何判断这条河流什么时候断流?有人可能会说摸土壤湿度来判断,可是如果干涸时间长你是无法判断的同时你也无法确定会不会有下雨等其他因素影响到了判断。(2)再说非自然现象,假设男子因为身体受伤而导致生育能力受损,那么这就好比河流因为上游被坝拦截而导致干涸,那么这就需要观察上游拦截坝的侵害层次,但是这个难度也是特别大的,因为就拿尸检来说,时间越长得到的信息就越少。

综上所诉,医院证明很难得出结果,难度远超亲子鉴定。同时价格也高。

2.法官说辞有误。法官判决依据是要保护青少年的利益不受侵害,那么大家想想看,当男子无法证明孩子是否为亲生的。那么男子还会保持原来的态度对待孩子吗?我想是个男生都应该不可能吧!那这对孩子不将是持续的伤害吗?

中国法律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多时候自相矛盾。导致不合理的判决增多


亲子鉴定同意(亲子鉴定需要本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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