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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武汉明昌亲子鉴定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禹:或可探索建立一套新的数字身份)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4-04-14 07:52:40
“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是时代要求,也是各方责任。而近年来,随着音视频及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搭建沟通桥梁、推动建育合力、营造共赢生态,南方都市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立足音视频及直播平台未成年人保护,即日起推出观察报道及相关活动,试图从法治引领、平台担当、家庭履责、社会共建等方面展开探讨,并深入挖掘创新经验,提炼通用价值,发挥智媒协同共治功能,致力为互联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的“中国方案”注入动能,齐心协力“呵护下一代,传承价值观”!首个章节是专家访谈系列,一起听听来自不同领域的宝贵建议。

信息技术浪潮席卷全球,数字产业融入你我生活,也让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过度消费、遭遇不良信息诱导等社会问题逐渐暴露。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何加强音视频直播平台内容管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接受南都专访指出,当前国内在内容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也比较严格,但是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内容管理制度,需要制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的判断标准。针对在违法信息之外大量存在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情形的信息,应当对相关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一定的管理责任,例如审查、显著提示等方式切实做到让未成年人避免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电信和互联网法律研究工作,主持“互联网+”法律制度构建、数据治理等重大课题,组织编制系列《互联网法律白皮书》,负责、参与《网络安全法》《电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立法工作。兼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信息通信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01

适时探索建立一套新的数字身份

南都:中国近年相继出台并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将对音视频直播应用等平台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方禹:同样是对数据的收集、使用,生活服务类平台对个人数据的依赖度相对较低,这类平台通过中间服务赚取抽成来构建商业模式,比如外卖平台、打车平台等。但个性推荐类平台对个人数据的依赖度就比较高,这类平台以个性化推荐为基础,通过信息服务来吸引用户,进而以精准营销的方式构建商业模式。实施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对后者商业模式影响较大,音视频直播平台通常属于后者。

过去,网络信息分为合法信息和违法信息,两种信息之间有很大的灰色地带和模糊地带,给低俗信息、负面信息等不良信息留出了可乘之机。这类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十分明显,家长对此深恶痛绝。国家网信办5号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将网络信息分为合法信息、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鼓励合法信息,禁止违法信息,同时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这一类不良信息最早的源头就是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里面来的,例如,成人用品或情趣用品推广适合成年人去看,或者稍微暴力血腥的信息成年人可以看,但是儿童不能看,你不能说它是违法信息,但是它肯定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对于这类信息,未保条例和未保法要求在展示前做提示,这对音视频直播行业来说是挑战比较大的,特别短视频平台还有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它们的内容未必是事先确定好的内容,它们可能会有一些突发临时的内容,调研的时候我们也考虑这个问题,下一步也会有相关的要求。

南都:一方面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监管逐渐加大另一方面部分平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仍然依赖信息收集以识别未成年人身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隐私保护如何达成平衡

方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与时代发展阶段有关,个人信息在数字社会是一种身份符号,昵称也好,姓名也好,身份证、手机号也好,我们现在通过手机、微信才能进行数字连接,在网上的一些活动需要我们有一个身份符号,这些身份符号的形成,其实是传统社会即工业文明产生的一系列符号表达。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我们进入网络空间来使用工业社会的身份符号表达,必然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它会把网络虚拟性所产生的负面性影响,传导到线下社会。身处数字化时代,在享受数字化红利的同时,也意味着数据被收集、使用的普遍性和常态性。按照《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区分,个人信息保护并不是对隐私的保护。个人信息本身就具有公开性的属性,反映了特定自然人的社会身份,是社会生活、社会交往的载体和基础。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活动担忧的最主要问题是数据滥用和数据泄露。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可以理解为本质上是要消除掉这种负外部性传导,每个国家都在持续深入探索并不断形成、建立共识。个人信息对我们而言仅仅是数字账号,最后都可以追溯具体个人,以往是我们的昵称和手机号,现在元宇宙提出来了,如果说未来我们建一套新的基于数字社会的数字身份,完全用一套新的ID来连接我们在网络世界的人与人,是不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可以逐步得到解决?这是一个探索方向。

02

制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信息的判断标准

南都:当前中国内容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是否有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进行专门界定或者区分

方禹:当前国内在内容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也比较严格,特别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了一些制度设计。实践中,在违法信息之外,还存在着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列举的禁止向为未成年人传播的信息,包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等信息。同时,第八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这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确保网络空间健康有序,适合未成年人开展各类活动。此前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中也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的标准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南都:对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如何设计相应的管理手段?

方禹:网络内容管理的问题既要考虑到违法信息的管理,也要注意到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的存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无法确保浏览其提供信息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解决了违法信息的问题,但是对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也需要设计相应的管理手段。针对在违法信息之外大量存在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情形的信息,应当对相关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一定的管理责任,例如巡查、显著提示等方式切实做到让未成年人避免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中就规定了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提示制度,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浏览前提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同时,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当通过指导行业协会等方式,制定一些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的判断标准。

03

平台承担着给家长赋权的责任

南都:目前上线的“青少年模式”是否能明显改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当前音视频及直播平台的“青少年模式”普遍存在什么问题

方禹:我曾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工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是我负责起草的,当时的目的就是让互联网平台没有不合理内容,或者一些适合成年人观看但是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要有提示。怎么去提示,怎么去判断内容到底合适不合适,一个方法是通过上网保护软件通过过滤机制发挥辅助性作用,我们调研了一些手机终端设备制造厂商,他们可以开发“青少年模式”功能,但我们又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小孩的手机都不是新手机,是父母淘汰的旧手机,现在内容平台企业都做“青少年模式”,把正能量健康的内容放到里面,来符合监管要求,但小朋友都不愿意看,没什么吸引力,我感觉可能有点南辕北辙了。“青少年模式”从最初的立法思路来看,更倾向于针对终端厂商,终端并不提供内容,它可以通过系统底层去解决问题。但是对于内容生产企业来说,并不是说要它给出一套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因为我不知道到底谁在看这个内容,我需要它所有的内容都是符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要求,这个观点我是比较鲜明的,如果让内容服务提供者,通过“青少年模式”来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问题,很可能是和初衷背道而驰的,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南都:网络沉迷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焦点问题。目前网络游戏领域的未成年人防沉迷保护政策在游戏时长、实名认证等都有详细的明文规定。相比游戏领域,音视频直播平台执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政策有何特殊性和可迁移的共性问题

方禹:在游戏领域,通过时长和时间段限制来实现网络游戏管理,有助于防止未成年人上网脱管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未成年人发育和体质的保护。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依赖于网游实名注册等配套制度的有效实施,否则一旦无法通过注册信息来判断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这项制度的有效性就将大打折扣。不难想象可能会有一些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证进行注册,导致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此外,未成年人迷恋网络游戏的原因往往超出了网络游戏本身,许多研究网络游戏中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模式的文献,都总结出了亲子关系、校园氛围以及不良同伴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影响效果,家庭和同伴是影响儿童青少年发展的两个重要子系统。比如有研究指出,当亲子关系具有暴力、专制、溺爱、忽视等特征时,孩子最易沉迷网络。

南都:协同治理正成为重要趋势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都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角色哪个角色有待加强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并相互配合

方禹: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线上线下并非完全隔绝,线上问题本身具有现实复杂性,又往往需要通过线下寻找根源,谋求线下解决方案。传统社会治理的视角边界很清晰,进了学校这就是学校的事,出了学校就是社会或者家庭的事,但是网络恰恰打破了边界。此前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各类主体的义务是基于网络重新展开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它的特殊性,兼具线上线下保护,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的章节,覆盖了多类主体,是融合状态。这里有主体顺序,家长有最直接的责任,但并非最终的责任。家长能力有限,就跟个人信息保护一样,我们作为成年人,对抗这些互联网企业的能力是有限的,需要其余各方给家长赋权。比如,设计一些家长模式或者联动机制,这背后的底层逻辑是在给家长赋权。政府、企业、社会给家长赋权,以家长为中心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多元体系,弥补家长能力不足的客观情况。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总策划:戎明昌

统筹:王卫国 邹莹

执行:张雨亭 杨小旻

设计:尹洁琳

本期采写:林芯芯


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武汉明昌亲子鉴定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禹:或可探索建立一套新的数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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