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杭州交通918】;
福建厦门一女子婚内出轨
产下一子
离婚后她又将孩子的生父告上法院
还拿出了一份《抚养费协议》
要求男方按协议支付50万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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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
离婚后她起诉索50万元抚养费
阿华和丽丽(化名)
原本各有一段美满的婚姻
然而……
一次在酒精的刺激下
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2013年
丽丽产下一子小毛
2014年
丽丽的丈夫老张(化名)
出于怀疑
带小毛到医院做亲子鉴定
结果显示
双方非亲生父子关系
因此,老张提出离婚
丽丽离婚后,经济来源受到了一定影响。2015年,丽丽纠集了四五个男子找上婚内出轨的对象阿华,逼迫阿华签署了一份50万元的《抚养费协议》。事后,阿华到派出所报警,双方在民警的调处下达成和解,并签下了《承诺书》。
在这份《承诺书》中,双方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抚养费纠纷达成一致。
然而,事后阿华并没有支付50万元抚养费。为此,丽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小毛由自己抚养,阿华要支付其抚养费50万元。
焦点争议
抚养费,给多少合适?
本案一审期间,一审法院经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阿华与小毛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
最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还原了事件真相。经鉴定,阿华确实是小毛的生物学父亲。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抚养纠纷。小毛应为阿华与丽丽之非婚生子。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但是,丽丽提交的《协议书》内容经过变造,且丽丽在庭审中陈述《协议书》的签订背景、过程及参与人数时,多次表示“记不清”、“忘记了”,显然与常理不符。阿华又在签订之后的几个小时内,即向派出所报警称被逼签订抚养费协议,而且,此后双方在民警调解下达成的《承诺书》中仅对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抚养费纠纷达成一致,对50万元抚养费并未提及。
所以,丽丽以《协议书》为据要求阿华支付50万元抚养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阿华应支付抚养费。按照2018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401元及婚生子的生活需要、生活水平等计算标准,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阿华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200元。
针对抚养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应以丽丽本次起诉时间作为抚养费的起算时间。
终审判决
支付抚养费,应从孩子出生后起算
一审判决后,
丽丽不服,
又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即是
阿华应付的抚养费金额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在小毛出生后,均是丽丽进行抚养,阿华并未参与孩子的成长,更未稳定支付过抚养费。丽丽单方面支出抚养费的行为必然导致其财产积累的减少,而且从孩子出生之日起,阿华就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因此,丽丽主张阿华应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
二审针对抚养费的起算时间
作出改判
要求阿华应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至小毛满18周岁止。
另外,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阿华无需按照《协议书》支付50万元抚养费的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本案中,小毛的出生并非阿华意料之中,但稚子无辜,每个孩子都应该在父母关爱下快乐健康的成长。阿华在小毛出生后未能尽到父亲之职责虽非其之过,但在知晓小毛与自己的血缘关系后,不应继续逃避,应当积极面对,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孩子的物质与精神方面需求。丽丽作为母亲也应理智行事,与阿华建立正常沟通渠道,让孩子能健康成长。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了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以更好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现实生活中,有些恋人尚未结婚即生育子女,男方作为孩子的父亲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时,应当支付抚养费。如果男方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遗弃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厦门中院(ID:amoy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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