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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谁赔偿(武汉司法亲子鉴定程序受害人定残日如何确定?)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3-08-30 09:39:35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往往需要通过伤残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以此来计算各项赔偿费用。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多次鉴定较为普遍,那么在存在多个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定残日呢?

相关案例

2021年12月21日10时,郭某驾驶厢式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白某在某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白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白某负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白某共住院40天,花费医疗费97398.23元,其中郭某垫付20000元、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

2022年5月13日,白某的伤情经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10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对白某的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准许后委托武汉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2022年8月19日,经武汉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法院经审理认定,经过重新鉴定,改变了伤残等级,故认定2022年8月19日是定残日,因此涉及到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均以第二次鉴定结果为依据。最终作出判决如下:扣减已支付的18000元,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白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6256.63元;白某返还郭某垫付款20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文启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受害人的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日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

本案中,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也就不存在法律效力,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等的相关数额。

文启律师建议

部分案件还可能会遇到两次鉴定结果一致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第二次鉴定未实质改变第一份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法院以第一次伤残鉴定作出的时间作为定残日也并无不妥。

定残日的正确认定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重大影响。对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事实客观存在且需要以定残日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我们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在人民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定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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