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陈某和妻子余某在2007年的时候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以后,在当年领取了结婚证,自此两人在法律上也成为了夫妻的关系。
婚后十几年一直生活美满,直到偶然的机会,陈某发现自己的妻子和另一个男人一同出入宾馆,从这件事以后,妻子带着小女儿回了娘家,陈某的联系方式也被妻子拉黑,丈夫对妻子的疑心也越来越重。随后陈某带着在自己身边的两个女儿去做了DNA比对,发现与自己都没有血缘关系,之后小女儿的亲子鉴定也显示并非亲生子女。
陈某至今不知道三个女的亲生父亲是谁,陈某聘请律师将余某告上法庭,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那么余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与他人生育三个子女,其行为恶劣,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尽的忠诚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陈某自孩子出生之日,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即开始承担抚养其成人的义务,付诸诸多财力和情感,其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个人财产损失,有权主张返还。
其三个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一事实不仅损害了陈某的财产利益,更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利益,在自身感受和社会评价方面给陈某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精神压力。因此余某应当返还陈某抚养三个孩子支出的抚养费,赔偿陈某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
【汉济律师提醒】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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