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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亲子鉴定(房产过户需要亲子鉴定吗)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2-17 13:24:16


房产离婚协议留给子女,可以要求做亲子鉴定再继承吗

你这要求不过分,当然可以,但对你前任来说有侮辱成分。从法律层面讲,无论孩子和你有无血缘关系,只要你们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你们之间的关系就如亲生的一样。况且你只是怀疑,还是三思而行。



房产怎么分割?房产怎么分割?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要分割遗产法律是否支持通过亲子鉴定来认可继承人

财产继承纠纷;所以可以做亲子鉴定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有没有孩子的份?

首先,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子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无论婚后另一方有无收入或实际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双方平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但对于孩子而言,会涉及的是抚养费问题,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然是存在的。综上所述,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是不会分割给孩子的,但是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都同意将房产留给孩子,那么也是可以将房产分给孩子。



亲子鉴定 离婚 财产?

依据你描述的案情做如下解答:
一、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三》你可以打一场官司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如果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就可以推定为亲子关系不存在。
二、如果不是亲生的,再起诉离婚。天平就会向你倾斜,财产不用多说了。
三、如果是亲生的,也起诉离婚(即然想离)。以没有感情或感情破裂为理由,证据为进行过一次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这说明夫妻之间缺乏信任、感情没有了。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的,是谁的还是谁的。如果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关于财产的情况你描述的不太清晰。(待续)



网友:房产分割亲子鉴定

致亲爱的读者:法律是无数立法者辛勤耕耘后的智慧成果,历经千年以上,您认真阅读完文章之后,必定有所收获。学识与经验的升华需要先安静心灵,太容易看懂的文章,不能把你的思维带到大脑深处最美的地方。(作者:斌)

本文内容

一、亲子鉴定

二、彩礼返还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我们常说的亲子鉴定,是《婚姻法》上“父子、父女之间的鉴定”,而母子之间、母女之间一般是不需要进行鉴定的,因为都是母亲生的。(少数例外:抱错孩子)

亲子鉴定提出的主体:丈夫、妻子、子女

1.父母能双向选择:丈夫提出的亲子鉴定或是妻子提出的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只存在两种模式,否定式鉴定(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和肯定式鉴定(肯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也可以称为“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例如:丈夫看见子女长得和自己差距非常大,总是怀疑子女不是自己的亲骨肉,就可以去做亲子鉴定,如果为求心安理得,做了肯定式鉴定(结果孩子是自己的),那就是冤枉自己的妻子了。如果做的是否定式鉴定,否认了亲子关系存在,那就麻烦事来了,很可能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等问题。

2.成年子女只能单向选择:成年子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有亲子关系的诉讼”,不能提“否认之诉”。子女为什么只能做肯定式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不能做否定式鉴定(否认之诉)?有的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为了让他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为了继承他的遗产,子女也可以主动做肯定式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如果,根本不存在亲子关系,但“父亲”忍辱负重、含辛茹苦地把孩子养大成人,现在孩子要做否定式鉴定,要求确认不存在父子关系,这样的子女想趁机摆脱赡养义务,这种忘恩负义的行为,法律所禁止。

3.推定:如果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要求做否定式鉴定(否认之诉),妻子却坚决不去,甚至连成年子女都不去!这种情况下,法律选择保护男方(丈夫),直接推定为否定式结论,丈夫和子女间没有亲子关系。如果妻子要带着丈夫和孩子去做鉴定,丈夫不去,法律选择保护女方(妻子),推定为父亲和子女之间有亲子关系。

注意:法律不允许成年子女和父亲做否定式鉴定(否认之诉),成年子女非要带着父亲去做鉴定,父亲坚决不去,此时不适用以上的“推定制度”!父亲不愿意做否定式鉴定,是对孩子有爱,爱已经超越了血缘关系。已经忍辱负重、含辛茹苦地把你养大成人,你现在要否认父子关系的存在,天理难容、法律不许。

扩展:夫妻双方如果同意人工授精,将来生出来的孩子视同有血缘关系(血亲),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073条: 

1.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2.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

1.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

1.双方一直没登记。我国的婚姻是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只能是事实婚姻,将来有了孩子也是非婚生子女。(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虽然登记了,在名义上也结婚了,但是没入洞房。(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3.因为婚前给了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的生活困难,是指生活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也就是穷的活不起了。(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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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4年10月,杨某(女)与吴某(男)登记结婚,2008年7月杨某怀孕并于2009年4月生下一儿子。2005年7月,杨某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吴某提出离婚,双方经协商后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吴某出于对孩子利益考虑,希望不要因为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伤害,同时又考虑到离婚后杨某只身一人抚养孩子的处境,同意全由杨某一人起草离婚协议书,并顺利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杨某起草的这份离婚协议书中这样约定:A、离婚后,儿子由杨某抚养。吴某每个月要承担1500元抚养费,孩子上学后,有关孩子的学习、生活等重大开支,双方各自承担50%,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孩子能够自立生活为止;B、二人财产按共同拥有的10万元计算,杨某所分得的5万元全部作为离婚后孩子的养育费用,由杨某保管,其他财产无需处理;C、离婚后,各自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吴某拥有对孩子每月3次的探视权,逢国家规定的重大节日,二人各自拥有孩子50%的探视权利。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方的权利,若遇到特殊情况,双方再协商解决。

  然而,杨某和吴某离婚后,情况并没有像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那样,杨某以种种借口阻挠吴某,不让吴某探视孩子,破坏了当初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吴某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2012年11月,杨某终于在没有理由推诿的情况下向吴某说出了实情,说这个孩子根本不是吴某的亲生孩子,吴某坚决不相信,于是双方去医院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和杨某所说一致,吴某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吴某在得知这一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费,并要求杨某返还对孩子所有的抚养费(包括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5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所谓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只有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才能提出赔偿: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那么,在本案中,是不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而且也不是在离婚时提出的,吴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返还对孩子的所有抚养费和延误生育权的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5万元的抚养费和原本属于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子,二人已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其它财产无需处理”。因此都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显然,第一种意见是不支持吴某任何诉讼请求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予以支持,因为这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本案;关于返还对孩子的所有抚养费和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5万元的抚养费,应该予以支持,因为吴某对孩子抚养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吴某与孩子既非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更非继父子关系,但吴某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导致这种结果完全均因杨某的过错造成的。

  可见,第二种意见是支持吴某所有诉讼主张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阐述如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欺诈和严重侵权的案件。我们可以从法学理论上来阐明杨某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行为人(杨某)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杨某侵犯了吴某的配偶权,并且还违反《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

  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下私生子,这一事实无可辩驳。《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有规定:通奸是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不正当两性行为,是与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和社会安定团结及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利影响,为法律所禁止。

  其次,杨某违反《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侵犯了吴某的亲子权和男性生育权。杨某从其与他人通奸怀孕、生子、离婚,直至亲子鉴定之前,在近4年的时间里,一直在欺骗吴某、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吴某遭受其蒙骗。在法律上,吴某与这个孩子原本既非亲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切均是杨某采取欺诈的手段强加于吴某的。

  再者,杨某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并直接影响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杨某从其怀孕之初起,就应当告知其腹中孩子不是吴某的,应当如实向其坦白,但是杨某却一直隐瞒该事实真相,在离婚时,竟以欺诈的手段,使吴某误以为孩子为自己的亲生儿子,在违背吴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约定无效。(见《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从本案来看,杨某所实施的侵权违法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吴某作为受害的一方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房产分割亲子鉴定(房产过户需要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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