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915-3552 武汉诺和诺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服务中心,湖北省细胞服务中心主营细胞储存、基因检测

您的位置: 亲子鉴定

法院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是亲子鉴定吗)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2-24 11:31:10


法院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

法律分析:亲子鉴定不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法院起诉做亲子鉴定步骤

1.被鉴定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明、孩子出生证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2.如系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什么情况下法院允许做亲子鉴定?

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当事人的意志因素制约。《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或者子女超过三周岁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二、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三、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 当亲子鉴定的适用可能影响子女或妇女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不应适用。当子女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且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强制其鉴定,否则,不但违反法律规定的精神,更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申请做亲子鉴定法院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要确定子女是否亲生,亲子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我国在亲子关系鉴定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只允许各级人民法院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关系鉴定。至于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目前也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在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若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较大,法院则从严掌握,即一方拒绝做的,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你妻子同意做亲子鉴定,而且鉴定结论证实了你的疑心,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如果妻子不同意做鉴定,你应当想办法从其他方面举证。若你能提供足够证据或法院从其他途径查明小孩确实非你和妻子所生,那法院在判决你们离婚时,你不但可以拒绝抚养孩子和承担抚育费,还有权向妻子和孩子的生父追索因抚养孩子所支出的费用。



杭州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提供什么?

1、杭州做司法鉴定需要当事人到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信息;
2、由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流程的办理;
3、鉴定人员对当事人采集人像信息及指纹信息和样本;
4、司法鉴定费用在3000-4000元;
4、需要7-10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报告书。



孩子的父亲死了,涉及遗产继承,爷爷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吗

如果法院审理财产继承案件中,其中的继承人对孩子的身份提出异议,是可以提出申请鉴定的,不过他要先垫付鉴定费,如果不配合鉴定,可能会有不利后果,如果确实是亲手的,最好配合



网友:法院做亲子鉴定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丈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存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受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又如何作出推定?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依法对上述情形作出判决。

2014年12月,张某与罗某在QQ群里聊天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未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而后生育一女小芳(化名)。

婚后,罗某在龙岩市上班,张某在福州市上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小芳是否张某亲生问题发生矛盾,罗某于2017年7月诉至连城法院请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认为在小芳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一栏为空白,并根据小芳的出生时间和怀孕周期推断,罗某可能的怀孕时间,张某一直在福州上班,不可能与其同房,张某与小芳不可能存在亲子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小芳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对张某的鉴定申请予以采纳,并向罗某释明不配合鉴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罗某向法院明确提出不同意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拒绝提供在其可能怀孕期间,与张某同房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与张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罗某与张某离婚。关于小芳与张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及小芳的抚养问题,张某已提供了在罗某可能怀孕期间张某没有与其同房的必要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罗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推定张某与小芳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由于小芳与张某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没有抚养小芳的义务,小芳应由罗某抚养,抚养费由罗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推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应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该子女应依法推定为该对夫妻的亲生子女即与该对夫妻均存在血缘关系。

由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与隐秘性,当事人一方对亲子关系存疑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应当先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该存疑,否则法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同时,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该存疑,法院也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生活常理,父母对于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的,不具有抚养义务。(罗立军 刘璐)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肖瑶与丈夫宋光闹矛盾, 分居后生下一女儿。双方离婚后, 肖瑶再次起诉宋光, 要求分割二人婚内由宋光独自购买的一套住房。宋光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 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肖瑶却拒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肖瑶有重大过错, 判决肖瑶只享有诉争房产30%的份额。

No.1 两次起诉闹离婚 再打官司把房分

1997年, 宋光和肖瑶相识,恋爱几年后结为夫妇。后因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 两人开始分居。2014年的一天,肖瑶找到宋光一改往日冷漠,二人度过了一夜。但第二天肖瑶又悄悄离开了。过了几个月,肖瑶生下了一个女儿。随后的一年间, 肖瑶陆续把宋光的存款转走了10万元。2015年8月,肖瑶向营山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8月,肖瑶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9月,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判决肖瑶所生女儿由肖瑶抚养。因当时宋光未到庭, 法院没有对宋光2017年在南充市区所购住房进行分割。2019年10月31日,肖瑶再次把宋光告上法院,主张分割南充市区的一套住房。

No.2 辩解女儿非亲生 要分房子没她份

原告肖瑶说:“离婚时,因宋光没有到场,法院没有对南充市区的住房进行分割。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要求对住房进行平均分割。”

被告宋光辩解, 他在南充买的那套房是借的钱,买房时,他和肖瑶已经分居, 肖瑶对买房一事既不知情, 也没有出一分钱,没有资格来分房子。而且他怀疑肖瑶生的女儿与他没有血缘关系, 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如果是我亲生的,孩子由我抚养;如不是我亲生,肖瑶便是婚内出轨,肖瑶应退还我抚养费3万元。”

庭审后,宋光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的书面申请。案件移送到法院技术部门后,技术部门于2019年12月9日通知肖瑶和宋光在12月10日下午3点到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但肖瑶借口说小孩读书没有时间参加鉴定,致使亲子鉴定搁浅。

No.3 拒不配合做鉴定 判决房产分三成

后经肖瑶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宋光所购房屋进行评估,该房现有价值为83.0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婚内添置的财产应为共同财产,故肖瑶申请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 法院予以支持。但在审查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均承认双方于2012年开始分居,而女儿却于2014年才出生。同时,宋光申请亲子鉴定,而肖瑶拒绝, 依法推定婚生女儿不是宋光亲生, 应认定肖瑶婚内有重大过错。宋光要求肖瑶返还抚养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应归宋光所有, 酌定肖瑶分占房屋款30%即24.9万元。

3月上旬, 营山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拒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即依据了这一条规定,推定原告与前妻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来源:南充晚报

01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类似域外法中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包括自愿认领、强制认领(父的搜索)。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父亲、母亲、成年子女。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

②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

③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子女被错抱、被福利机构领养、和父母离散等情形;

④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包括请求确认与生父母亲子关系,弃婴或父母离散子女等情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02可以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类似域外法中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为父亲、母亲。为防止子女通过亲子关系否认诉讼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立法未赋予成年子女否定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223页:

关于可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本条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最终本条规定将原告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将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可如此理解:

第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故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提起诉讼,确认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第二,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情况下,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应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故不允许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三,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03如何理解“有正当理由”?

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的条件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否认之诉中的“正当理由”包括:①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除外);②父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③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04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不配合的,如何处理?

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断。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作出有利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05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受欺诈人能否请求返还抚养费?

①受欺诈人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②受欺诈人作为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用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③受欺诈人仅能起诉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女方、与女方通谋欺诈的子女生父),不能起诉子女。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225-226页:

我们认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原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子女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其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同时,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可以支持。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用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当然,由于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更涉及人身关系,受欺诈人对孩子付出的不仅有抚养费,更多的还有感情投入,所以这类案件还是应以调解为主,争取双方协商解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

14、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 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是亲子鉴定吗)

文章内容可能有引用其它网络内容,如有侵害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免费删除:https://www.whnhnc.com/dna/

  • 细胞存储问答
  • 亲子鉴定了解
  • 细胞应用咨询
  • 基因检测咨询
  • 其它百科咨询
微信扫一扫

Copyright@2011-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2020 武汉诺和诺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鄂ICP备2022020202号-5

首页 / 亲子鉴定 / 细胞储存 /服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