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亲子鉴定需要什么证件做离婚亲子鉴定
要在安康亲子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3.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离婚亲子鉴定怎么做?
可以父母和孩子自己到法医鉴定中心做。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离婚案件中是怎么做亲子鉴定的?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1、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2、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3、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4、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离婚时丈夫要求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可以拒绝吗
可以拒绝,但是对其不利。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离婚时可以让法院要求男方与某个孩子做亲子鉴定吗?男方曾经承认那孩子是他私生子,但在公开场合坚决否认
有证据证明孩子与对方可能有亲子关系时,可以让法院要求男方与某个孩子做亲子鉴定。男方坚决否认没有用,他不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断孩子与对方有亲子关系。
网友:离婚亲子鉴定怎么做
这是我2017年做的一个案子。
来委托的是个聋哑人,暂且叫他白先生吧,因为交流障碍,特意带着他16岁的儿子一块过来的。
白先生与妻子都是聋哑人,但所幸的是他们的儿子很健康,因为白先生自己是后天性聋哑,没有聋哑基因。
白先生的妻子出轨多年了,但白先生一直忍气吞声没有提出过离婚,但是2017年6月份的时候,妻子在家里诞下一个男婴,而他们夫妻双方已多年未同床,所以孩子不是白先生的。
白先生来律所找到我就是要我帮他打离婚官司,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已经突破了他的容忍极限。
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双方虽然分床多年,但始终未分居,分床的事实也只有未成年的孩子可以作证,但是否申请孩子出庭作证,我们有所顾虑。
如果能在诉讼中做亲子鉴定,证明妻子生的孩子不是白先生的,就不需要任何人出庭作证了。
立上案后,我们第一时间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
几天后,法院突然打电话来,说女方在哺乳期,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不应受理,现在必须驳回我们的起诉。
婚姻法的确有这样的规定,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这一条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但如果妇女是过错方,还应该予以保护吗?
当然,从法律上来讲,没有足够的证据,是没有办法证明女方存在过错的。法院驳回起诉没有什么不当之处。
这个时候,我们就只能等待一年哺乳期满了。
但三个月后,当事人突然联系我,说收到一张传票,女方作为新生婴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婴儿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新生儿的抚养费。因为自从生了孩子,这半年女方一直带着孩子在娘家居住,双方正式分居了。
我们当然在接到传票的第一时间再次申请亲子鉴定。
我们最大的担心是,如果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怎么办?
对未成年的亲子鉴定,必须父母双方都同意才可以。当然,如果我们有必要证据证明孩子可能不是白先生的,而妻子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也可以推定孩子不是白先生的。
但是我们没有这个“必要证据”。
没想到法官告诉我们,对方同意亲子鉴定。
原来,新生儿天生耳蜗有缺陷,几乎耳聋,需要立马手续,但手术需要一大笔钱。刚好有个公益项目,可以免费治疗,前提是孩子必须已经落户,才可以报名。
由于自从孩子出生,白先生一直没有配合给孩子办户口,女方没有办法了,才同意亲子鉴定。
如果鉴定出来不是白先生的孩子,她也好拿着鉴定结果去找孩子的生父,让其配合给孩子落户口。
鉴定的那天,依然是白先生16岁的儿子陪着白先生一起过来的,女方抱着孩子,由孩子姥姥陪同。
全程,我都没有看见16岁的孩子喊过一声妈妈和姥姥。孩子戴着耳机,除了和我打个招呼,就再也没说过话。
鉴定结果两周后出来了,婴儿与白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对方撤回了抚养费的起诉。
拿到亲子鉴定报告后,我们立马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漫长的沟通协调,双方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就案子来说,结果还算圆满,女方一次性给了大儿子两年的抚养费以及对白先生的赔偿。
白先生后来竟然还来律所送了锦旗,让我有点热泪盈眶。因为这个案子自始至终都没收律师费,属于法律援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名字已打马赛克)
但就这个家庭来说,无论结果如何,都很沉重,但白先生好歹没有蒙受要替别人养孩子的冤屈。
这里,我想强调一个法律问题。关于亲子鉴定。
我在文章中说了,对未成年的亲子鉴定,必须父母双方都同意才可以。
但2011年生效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白先生没有所谓的必要证据,所以如果女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那就无法适用“推定”,无法推定孩子不是白先生的,那就只能默认孩子是白先生的。
什么是必要证据?
比如,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双方分居多年,或者有证据证明女方怀孕那段时间,男方在国外,或者男方确诊为不育。
有这些必要证据,如果女方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可以证明女方的确撒谎了,孩子不是男方的。
今天主要通过我自己亲身办理的一个案件,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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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一、基本案情
郑某某与黄某某婚后生育一女,2021年4月,郑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黄某某申请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郑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故法院依法不准许黄某某该项申请。
二、裁判结果
潮阳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准许郑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女儿由郑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黄某某有权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望孩子一次,郑某某均应予以协助,探望的地点为孩子的学习生活地。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没有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三、法律分析
本案值得商榷的问题是,在当事人一方否认亲子关系,但又无法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允许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所谓“有正当理由”,如有生育缺陷、女方受孕时男方有证据证明不在同居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规定分别明确了否定亲子关系存在和肯定存在亲子关系两种推定。
又因为委托亲子鉴定必须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且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因此,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1.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2.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本案中,黄某某否定亲子关系存在,但无法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推定黄某某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被郑某某拒绝,亦未能提出正当的理由,此种情况下,法院遵循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依法不予准许黄某某的该项申请。
四、典型意义
亲子鉴定应当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亲子鉴定申请得以启动的基础。现实生活中,父母一方特别是父亲主张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往往是基于主观猜疑,而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因此,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亦不能仅凭亲子鉴定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维护亲子关系这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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