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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武汉落户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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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09:39:07

目前武汉主要的落户政策有:学历落户积分入户投靠落户购房落户四种

学历落户

一、办理落户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5周岁的人员。

以上人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三、办理落户渠道

留汉大学毕业生办理落户,有自有房屋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无自有房屋的,可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在工作地、租赁房屋所在地或借住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办理落户可选择以下两种渠道——

1、网上办。申请人通过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公安云端窗口”(使用手机“电子卡包”APP或“支付宝”APP扫描“http://ydck.whga.gov.cn”网站二维码),拍照或扫描上传需提交材料,网上审核通过的,可选择邮政快递寄送或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移证明》。

2、窗口办。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到拟落户地的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办。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无随迁人员的,材料齐全现场办结,开具《准予迁移证明》。

积分入户

一、什么是积分落户

所谓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

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加分指标之和-减分指标之和。

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二、积分落户要满足什么条件

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参加积分入户,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在武汉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2、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

3、持有武汉市有效居住证;

4、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积分入户办理流程

(一)实名注册

公安部门将建立积分入户信息平台,提供网上申请、查询、公示等服务,实现积分入户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申请人应在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实名注册、登陆“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提交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的区参加积分入户申请。暂住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到现暂住地流管站变更居住证登记地址后,再申请积分入户。

(二)确认资格

申请人实名注册成功后,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四项信息记录,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当系统提示申请人“无武汉市社会保险信息记录”时,如果申请人为2019年9月1日后新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申请人应在武汉市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纳证明后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当系统提示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信息记录”时,如果申请人配偶或父母、子女有合法产权住房,申请人应持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证书、结婚证或相应家庭关系证明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如果申请人居住在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具体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时间为准。

(三)上传材料

申请人应对照《武汉市积分入户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申请材料。上传原件扫描件或者图片规格为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5MB。申请人须认真核对、上传申请材料,系统初审通过后不接受补充或变更申请材料。

(四)积分审核

往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积分入户指标认定细则,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积分意见。申请人会收到短信提示积分审核进度,并可在平台查看本人积分结果。

(五)公开公示

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照积分高低分区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于11月下旬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申请复核

申请人对积分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负责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每个积分项目只能申请复核一次。

(七)公布结果

根据复核情况,本年度积分入户结果于1月中旬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公布。

(八)办理落户

可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应持积分入户申请材料原件到居住证现居住地址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入户窗口,核实申请材料后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以上事项,凡发现申请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靠落户

本人无房产,亲属或朋友有房产且已是武汉户口,可以通过学历方式进行挂靠其名下,成为单独户口。

一、武汉户口迁入条件

1、夫妻投靠所需条件: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

2、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条件: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3、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条件:未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可选择(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4、投靠亲属所需条件: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投靠亲属;

5、收(抱)养子女所需条件

1)被收养人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丧失抚养能力的;

2)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二、武汉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一)夫妻投靠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及单位或街道证明;

2、结婚证(含复印件);

3、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申报2个以上小孩);

5、原籍户籍证明(农业人口通婚需乡政府与投靠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明);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

(二)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5、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同时投靠或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父母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 材料要求: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A4纸提供;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三)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

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市外迁入的提交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5、市外迁入的提交迁出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或镇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

6、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四)投靠亲属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及单位或街道证明;

(2)身份证(含复印件);

(3)投靠人户籍证明;

(4)收养证、公证书;

(5)《死亡证明书》。

(五)收(抱)养子女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2、收养人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3、捡拾地社区(村委会)出具捡拾证明、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4、本市签发的收养证(含复印件)

三、武汉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期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购房落户

一、武汉市中心城区&新城区购房的落户条件

1、武汉市中心城区

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

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可申报武汉市非农业户口。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2、武汉市新城区

含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

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新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

☞提醒:

1.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是房子总价和面积两个条件同时满足,而且必须是新房才可以,二手房不可以

2.落户要求的“首次交易的商品房”为70年产权的商品房

限价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商住楼、办公及经营性用房都不行!因此如果想要通过购房办理外地户籍迁入,购房前一定要弄清房屋性质。这点很重要!

3.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汉南区合并后,原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户口仍属于中心城区户口,原属于汉南区的户口仍属于新城区户口。

4.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户口属于中心城区户口。

二、购房落户手续在哪里可以办理?

1、武汉市各行政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2、购房入户可以在网上受理,进入平安武汉网——网上办事——网上警局——户政——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外地人员购买本市新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在线办理。

三、办理购房落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原件拟留) ;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原件拟留);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合同、发票丢失的,需提供房地部门出具的合同或发票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拟留);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拟留)。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4)对非婚生子女,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其中,对非婚生子女随父亲落户的,由其父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5)父母离异,子女投靠父或母的(被投靠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材料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A4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需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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