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商品房落户
(一)申请条件
在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以下情形之一的,请到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现场申办:
1、房屋为多个权利人的;
2、申请人婚后购房且婚姻关系变化的;
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购买、租赁房屋登记类)》 (必须)
2.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3.拟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4.购房合同(应上传合同正文前6页及第二十六条所在的签章页,共7页)、全额发票及房屋权属凭证(必须)
5.随迁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6.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二、购买新城区商品房落户
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以下情形之一的,请到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现场申办:
1、房屋为多个权利人的;
2、申请人婚后购房且婚姻关系变化的;
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房屋登记类)》 (必须)查看
2.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查看
3.拟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查看
4.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及房屋权属凭证(必须)查看
5.随迁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必须)
6.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4.《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
5.《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
6.《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7.《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三、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开发区落户(就业创业落户)
(一)申请条件
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且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还需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注:(1)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2)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就业创业、投资落户类)》 (必须)
2.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单位或个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6个月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必须)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1)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证明。(2)合法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及租房合同;(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必须)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必须)
6.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新城区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注:(1)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2)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3)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迁移登记类)》 (必须)
2.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必须)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必须)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单位或个人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1年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必须)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五、大学毕业生落户
(一)申请条件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学历认证,含自考、函授)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办事流程: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归档。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必须)
2.《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必须)
3.毕业证原件(必须)
4.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必须)
5.居住凭证(含自有房屋所有权凭证、租房合同或协议、借住证明、单位证明),自有房屋非本人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及房屋落户同意书(该房有户口的提供户口簿) (必须)
6.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
7.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六、积分落户政策
(一)申请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积分落户:
1、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4、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达到当年积分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
备注:常态化受理。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指已取得入户资格且通告公布可以入户人员的办理落户时限。
(二)申报材料
1.《武汉市积分入户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4.申请积分材料:按照《武汉市积分入户积分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七、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申请条件
1.被投靠方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员;
2.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
3.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注: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必须)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3.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4.结婚证(必须)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1)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证明。(2)合法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及租房合同;(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必须)
6.随迁子女关系凭证。(应提供相关证明(件):(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3)独生子女证;(4)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5)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投靠人婚姻关系变化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
7.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八、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申请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必须)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3.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4.父母婚姻证明(件)及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材料(必须)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1)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证明。(2)合法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及租房合同;(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必须)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应提供相关证明(件):(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3)独生子女证;(4)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5)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应提供相关证明(件):(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3)独生子女证;(4)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5)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
7.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九、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一)申请条件
子女为武汉市常住户口,且在汉有自有房屋,其父母(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可以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必须)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3.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4.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5.结婚证(必须)
6.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必须)
7.亲属关系凭证(1、父母同时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2、此项“亲属关系凭证”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
8.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落户
(一)申请条件
被武汉地区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在校在读期间,可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所在地。武汉地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不迁移户口。
注:新招录的普通高等学校凭招生计划文件、新生花名册、学生户口迁移凭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落户;往届生,由本人持上述材料及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学校加盖公章)、招生名册(学校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 (必须)
2.录取通知书 (必须)
3.户口迁移证(省外)或电子迁移证(省内)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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