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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亲子鉴定对方不配合的法律规定(武汉青岛威海亲子鉴定孩子母亲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视为默认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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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11:30:44

孩子母亲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视为默认不存在亲子关系

一、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1日,王某某与于某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3日,二人离婚。2017年5月24日,王某出生。2020年9月25日,经鉴定,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二、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王某某与于某之间的离婚纠纷已另案解决,王某某与王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亦已经检测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其无需配合王某某另行进行司法鉴定进行确认。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2年12月21日,王某某与于某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7年5月24日生育一女王某。2020年11月13日,王某某与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庭审中,为证实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某某向法院提交威海华康医学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该报告检验结论为“排除两份样本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该检测报告中未体现被检验人的基本信息,但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某对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对于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亦予以认可。

因威海华康医学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未体现被检验人的基本信息,故诉讼过程中,王某某再次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王某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威海华康司法鉴定所对上述项目进行鉴定,因王某母亲不配合相关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故该鉴定所于2021年1月29日将鉴定卷宗退回法院。庭审中,王某某表示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于某起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某对于王某与王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亦不持异议,并同意赔偿王某某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9万元。

四、法院认为及裁判

法院认为,虽然诉讼中王某之母于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结合王某某提交的威海华康医学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王某之母于某的陈述等,法院可以认定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案件来源: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002民初119号


民法典亲子鉴定对方不配合的法律规定(武汉青岛威海亲子鉴定孩子母亲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视为默认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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