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王先生的儿子六个月了,孩子越长越大王先生却越来越疑惑,因为儿子长得一点不像自己。
王先生去做了亲子鉴定,果然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妻子李某矢口否认却又再三推脱不肯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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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王先生与李女士两人是经过相亲介绍认识的,认识后又接触了几次,互相觉得对方各方面的条件都挺不错,于是两人就谈起了恋爱。
恋爱谈了将近四五个月时,李女士突然跟王先生说她怀孕了。
听到这个消息后,王先生欣喜若狂,承诺一定会给李女士和孩子好的生活,之后便立刻赶回了家跟父母商量起了结婚的事宜。
王先生家先是派了媒人上李女士家里提亲,之后又办了风风光光的婚礼,丝毫没有因为李女士已经怀孕了就怠慢的想法。
而王先生和李女士两人也抽空去了民政局领证,当时周边的邻居都羡慕李女士嫁了个好人家。
结婚后,李女士的孕期生活也过得十分滋润,王先生家基本对她有求必应,就这样直到了李女士顺利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
月子期间,家里人悉心照料着李女士,等到孩子满月时,王先生家也是风光大办。
人人都说李女士是个有福气的人,出了月子后的李女士在面对同村人时更是得意非常。
但此时村里却有风言风语传了出来,说孩子根本就不是王先生亲生的、李女士早就跟其他人好上了。
听到这些流言蜚语时,王先生十分生气,还因此跟村里人吵了一架,甚至王先生一家也因此跟村里人闹了不少的矛盾。
但随着流言越来越多,怀疑的种子已经悄悄种在了王先生的心里,他渐渐开始觉得孩子长得不大像自己。
最终在孩子6个月大的时候,王先生带着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王先生整个人都傻了,因为鉴定结果上显示了王先生并不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即孩子不是王先生亲生的。
王先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他非常气愤,既然孩子不是他亲生的,那就代表了妻子在跟他谈恋爱时就已经跟别人好上了。
还跟别人怀了孩子找他当“接盘侠”,给他带了一顶硕大的绿帽。
王先生随即向法院起诉了李女士,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让李女士赔偿他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然而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李女士并不接受王先生给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她认为这份报告具有造假的可能性。
于是法院选择在权威机构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且双方均同意了该做法。
然而在约定的当天,李女士却未按时带孩子出席,法院的工作人员积极与李女士联系,为她讲解法院程序和法律规定,最终劝服李女士带着孩子到现场进行了亲子鉴定。
新一轮亲子鉴定的结果出来了,还是和上一轮的结果一样,王先生并非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李女士抚养儿子并且赔偿王先生1万元抚慰金。
以案释法
一、从法律的角度看,李女士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有:当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称之为欺诈性抚养。
在《婚姻法》的规定中,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该种抚养的义务来源于亲属关系,且该义务的履行对象具有一定的顺序。
例如父母为抚养义务承担者的第一顺位,而当父母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的时,则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代为抚养。
而亲属关系的确定一般可以通过血缘、拟制、婚姻这三种情况,其中拟制指的是有正规领养手续所建立的亲子关系;
婚姻则指的是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继子女的情况,只有通过这三种情况确立的亲子关系父母才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故意隐瞒受害人实际情况,且导致受害人的财产、名誉权、人格权等受到侵害,行为人则构成了侵害受害人权益以及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明显此案中的李女士就是构成了这种违法行为。
二、王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对其进行赔偿?
《婚姻法》的第四条中规定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李女士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之间需要互相忠实的义务,构成了违法。
且李女士的行为导致了王先生为孩子的成长付出了精力、金钱以及时间,对王先生造成了损害,所以王先生完全有权要求李女士对自己作出赔偿。
另外在《民法典》中同样有相关的规定,即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果李女士执意拒绝带孩子出席亲子鉴定现场会怎么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而《刑法》中也规定有:任何人不得隐瞒犯罪事实、证据和难以取得的证明。
拒不作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处以3个月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所以李女士的行为已经涉嫌拒绝提供证据,若执意不带孩子出席亲子鉴定现场,则应受到相关的处罚。#法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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