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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亲生的,我还要继续养?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3-07-20 08:17:27
都说孩子是爱情的结晶,如果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作为孩子的“父亲”权益应该如何救济呢?可以要求女方返这段时间抚养孩子所支付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吗?因误解而承担的抚养费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女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且隐瞒了真实情况,导致孩子“父亲”误将他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女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男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案例分析李先生与文女士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李小美,李小美出生后由一直由李先生与文女士共同抚养。2019年,李先生委托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鉴定意见排除李先生为李小美的生物学父亲。2019年9月,文女士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梅某。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是李小美的生物学父亲。2019年12月,李先生和文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此李小美随文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认为其为抚养李小美付出大量时间、金钱及精力,承担了本该由文女士和梅某承担的责任及义务,造成李先生直接性经济损失以及无法弥补的情感创伤。因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文女士、梅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李先生支付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文女士在与原告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忠实的义务,与被告梅某一起隐瞒了李小美并非原告李先生亲生女儿的事实,造成了原告李先生的财产损失,并侵害了原告李先生的人格权益。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因原告李先生不是李小美的亲生父亲,对其没有抚养义务,故原告李先生主张李小美的亲生父母即被告文女士、被告梅某返还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参照2017年-2019年湖北省历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本院自2017年6月计算至2019年11月并按照二分之一扣减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文女士已承担的部分后即为27,481元[(20,040元÷12个月×7个月+21,276÷12个月×12个月+23,996÷12个月×11个月)÷2]

关于李先生主张被告文女士、梅某赔偿原告李先生及其家庭精神损失费。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李先生在李小美出生后与被告文娟女士共同抚养,原告李先生将李小美视为己出,事过两年后才发现李小美并非亲生,给原告李先生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原告李先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酌情认定为1万元。温律说法在此类家事案件中,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无抚养义务的一方不仅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人格权也遭到了侵害。因此,无抚养义务的一方可请求侵权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温霏霏 律师

编辑:金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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