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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继承案件中可否强制做亲子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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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08:51:42

【案件回放】

徐甲于2014年9月19日死亡,徐乙为徐甲与前妻李某之女儿。王甲于2007年2月19日出生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母亲名字处为WANCMOU,父亲名字处为空白。位于海淀区房屋以及朝阳区房屋原登记于徐甲名下。

2016年1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分别出具(2016) 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1696××及016××号公证书,以被继承人徐甲的父母均先于徐甲死亡,徐甲和其配偶李某于1993年1月19日离婚,且徐甲在离婚后未再婚,徐甲的独生女徐乙要求继承徐甲的上述遗产为由,证明被继承人徐甲的上述遗产由其独生女徐乙一人继承。依上述公及其他相关材料,房屋于 2016年12月20日及27日分别转移登记至徐乙名下。

王甲现持有一份打印遗嘱,内容为:“本人徐甲69岁,因近期查体情况不好,随时可能发生危险,故于2014年5月20日情形状态下自愿立此遗嘱:我的两套房子全部留给爱女王甲。我的现金、汽车、书、碟和一只猫(名叫blue)全部留给王甲处理。

我爱你们!”立遗嘱人处有徐甲手写的签字。打印遗嘱正文中,在“69岁”处,手写地将“9”划去,改为“8”,并在旁边签有徐甲的名字,在最后一段将“处理”二字涂掉,并在旁边签有徐甲的名字。 针对遗嘱的制作过程,王甲表示上述遗嘱系由徐甲在北京市家中自行打印并修改签字,当时在场的人员包括徐甲的好友刘某以及合作伙伴万某。后王甲、徐乙因继承权纠纷诉至法院。

【汉济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在父(母)或子女一方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要求通过血缘鉴定的方式以确定或否认亲子关系的,相对方不同意进行鉴定的情形下,不应比照适用上述推定规则。

理由在于:其一,上述规定的推定规则的基础在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亲子鉴定具有极高的准确率, 且鉴定检材的收集方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售,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就其所提出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提出了相当的证据,但穷尽其举证能力仍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的情况下,申请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其主张,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鉴定,依据举证负担的公平原则,推定提出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如前文所述,其他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鉴定准确性不高,尚不足以据此对亲子关系作出准确认定,因此不具备适用前述推定规则的基础。

本案中,可以认定王甲具有徐甲法定继承人身份,并依据涉案遗嘱继承诉争房产。亲子鉴定确系鉴别亲子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但并非唯一方法,在未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下同样可通过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

就本案而言,在涉案遗嘱中徐甲称王甲为其“爱女”,该遗嘱是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见徐甲本人认可其与王甲之间的亲子关系;结合徐甲一方提供的其出生时以及成长过程的大量照片、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徐甲与王某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生活,王甲出生后亦由徐甲、王某共同养育并以一家人相称,即王甲系在徐甲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出生,且后者对王甲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徐甲去世后,在其葬礼中由王甲怀抱徐甲遗像,按照我国社会的传统习俗,葬礼中一般由逝者的子女怀抱遗像,包括徐乙在内的徐甲家人未就工甲上述行为提出反对,亦佐证了徐甲与王甲以父女相称相待,而徐甲家人亦知悉认可上述情况。

综合上述论述,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具体情况,法院有理由相信徐甲与王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这一事实。

【汉济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的范围以及后动条件进行了限制。举重以明轻,除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亲属无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自然亦应对其通过血缘鉴定的方式以否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予以限制。


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继承案件中可否强制做亲子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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