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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3-08-02 08:04:04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亲子关系否认】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确认】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如何理解这一条文,本律师展开分析:

首先,关于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问题

作为孩子父母的夫妻双方将子女抚养长大,子女有义务去赡养抚养其长大的父母,父母子女间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因而我国司法解释仅赋予夫妻一方享有否认亲子关系的诉权。那么,其他关系人(诸如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上的父母、孩子自己等)为什么无权行使否认亲子关系的诉权。道理很简单,即便孩子不是自己血缘上的亲生关系,父母也愿意将其抚养长大,如果他人行使否认权成立,那么否认之后未成年孩子由谁抚养?生父母吗?找不到怎么办?即便能找到人家拒绝抚养怎么办??俗话说“养比生亲”,任何人都不具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优势。

血缘上的生父母也不能提起诉讼否认他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孩子非他人亲生,只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后文详议)。

那么,孩子自己能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呢?显然也不能,如果子女是未成年,其诉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行使,赋予其否认亲子关系诉权也无法实施(父母愿意实施由其父母亲自实施就好)。成年后子女自己行使否认亲子关系诉权更无意义,难不成父母把子女抚养成人,子女行使否认亲子关系诉权后不赡养父母,不为父母养老送终??

其次,关于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问题

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要比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范围更广,不仅孩子生父/生母有权确认他人是孩子的亲生母/生父(比如单亲妈妈带孩子找生父要抚养费),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权确认亲子关系(比如女儿未婚生子,女儿不向孩子生父索要抚养费,但外祖父母可以行使确认亲子关系和索要抚养费),子女自己也可以行使要求确认与生父母(或生父母的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的诉权,甚至是孩子所属的居/村委会、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孩子被生父母遗弃,所属相关组织或社团可以行使确认亲子关系诉权)也有权行使确认亲子关系诉权。

赋予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也有助于解决抚养、赡养、继承等社会问题。

我们常常听到单亲妈妈抱着孩子到某负心汉家,要求负心汉抚养孩子,或者支付抚养费。再如某富豪未留遗嘱撒手人寰,八杆子打不着的人都有权起诉该富豪的继承人,确认自己与该富豪存在亲子关系,要求分割遗产,只要能提供与该富豪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其他事例不一一列举,这就是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主体广泛性的具体体现。

再次,关于“必要证据”问题如何理解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都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哪怕丈夫是被隔壁老王“喜当爹”,只要丈夫不提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他人即便再有充分证据证明孩子不是该丈夫的,也无权提起否定亲子关系之诉。

那么,如果被隔壁老王“喜当爹”的丈夫请求否认亲子关系,或者无合法婚姻关系单亲妈妈带着孩子,以及他人起诉死去的富豪其他继承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后继承财产的,应由主张不存在或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关于“必要证据”,要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间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需要注意的是,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最后,我们看一下前文举例“富豪”去世未留遗嘱,他人起诉“富豪”其他继承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及享有继承权的司法判决对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认定及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

附:厉某等与万某5继承纠纷上诉案终审判决书(原文有删减)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4。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5。

  上诉人厉某、万某1、万某2、万某3、万某4因与被上诉人万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驳回万某5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万某5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遗漏下列事实......

  万某5答辩称......

  万某5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某5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厉某、万某1、万某2、万某3、万某4承担。

  一审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1、万某5与被继承人万某某系父女关系。万某5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万某5的《出生医学证明》、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亲权鉴定意见书》(同济司法鉴定[2016]法医物证W1022号)。证明对象万某5和万某某系亲生父女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万某5为证明其与万某某系父女关系,提供了司法鉴定的结果予以证明。厉某、万某1、万某2、万某3、万某4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重新进行亲子鉴定,故推定万某5与万某某系亲子关系。

  2、万某某和厉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分配的财产为:

......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的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被继承人万某某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万某5系万某某的非婚生子女,是万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依法对万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万某5尚处幼年、万某3患有重大疾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判决:一、被继承人万某某遗产......合计750520元。由万某5、万某3各继承187630元,厉某、万某1、万某2、万某4各继承93815元;二、驳回万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万某5已经提供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亲权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万某某系亲生父女关系,厉某、万某1、万某2、万某3、万某4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又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推定万某某与万某5系亲生父女关系正确。《出生医学证明》只是在小孩出生后,根据相关的书面资料记载该小孩的相关情况,其对于亲子关系的证明力远不及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目前,厉某及家人的生活条件较好,一审充分考虑了万某3作为智障人士的现实状况,在分配遗产时已经给予充分的照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厉某、万某1、万某2、万某3、万某4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陈继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瑛

上海杨旺律师团队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主要有:

婚姻家庭领域主要服务内容:

(1)婚前恋爱纠纷咨询与处理,未婚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分手费”处理;

(2)婚约彩礼、嫁妆纠纷的咨询与处理;

(3)婚前财产规划,婚前、婚后财产隔离,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起草及见证;

(4)不婚同居、再婚、“假离婚”、“假结婚”、家族企业等特殊人群的财产保护与隔离;

(5)协助起草离婚/分居协议书等文书,督促财产分割,并协助办理财产交割相关手续;

(6)代理离婚案件,通过调解、谈判、出庭代理等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7)代理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争取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诉讼;

(8)婚姻撤销及无效、解除同居诉讼案件、赡养、监护相关法律事务;

(9)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证据收集、提出损害赔偿等;

(10)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家暴等刑事法律服务;

(11)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的监督履行与执行法律服务。

遗产继承领域主要服务内容:

(1)提供遗产继承法律咨询服务,解答遗产继承法律相关问题;

(2)遗产范围界定、调查取证;

(3)法定继承人、遗赠人的身份界定、调查取证;

(4)遗嘱效力判断,遗嘱无效规避,多份遗嘱分析事宜;

(5)接受立遗嘱人、立遗赠扶养协议人的委托,担任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人;

(6)书面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7)代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确定遗产及其继承方式,代为提起诉讼,出席庭审;

(8)代理养子女、继子女等特殊人群的继承遗产纠纷;

(9)处理遗产继承顺序纠纷问题;

(10)制作各种遗产继承法律文书,如遗嘱设计、遗赠抚养协议等;

(11)提供遗嘱见证或公证服务,代为保管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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