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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对房屋安全鉴定做信用管理 出假鉴定书将被亮“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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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10:00:24
  征求意见公告   2016年我局制发的《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效期即将到期,

征求意见公告

2016年我局制发的《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效期即将到期,现根据实施情况对其进行评估修订并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19年5月9日-5月18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联系人:曾迎春,联系电话(传真):85482132,邮箱:596544322@qq.com。书面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5月9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是指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列入《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鉴定单位。

信用信息是指鉴定单位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形成的其遵守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和档案,制定鉴定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记分标准。

市房屋安全中心负责信用信息更新、修复等信用信息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鉴定单位在辖区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和报送,依法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各鉴定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四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鉴定单位基本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鉴定单位基本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相关资质情况、从业人员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不良信用信息

鉴定单位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对鉴定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储存,形成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一)鉴定单位基本信息

主要通过鉴定单位申报《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时提交的相关资料采集。

(二)不良信用信息

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采集:

1、房屋主管部门行政执法;

2、日常及定期业务检查并查证属实;

3、媒体曝光、政府等部门批评、投诉等并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鉴定单位基本信息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负责采集并在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

不良信用信息由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核查和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区房屋主管部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时,需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包括行政机关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媒体报道、调查记录或者查实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八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前,对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自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鉴定单位。

鉴定单位对区房屋主管部门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认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

鉴定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将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中。

第九条 鉴定单位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时,涉及基本信息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后,报市房屋主管部门修改;涉及不良信用信息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受理,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房屋主管部门修改。

第十条 本市对鉴定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修改和调整《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记分标准》。

第十一条 被鉴定房屋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调查、处理、评分,并录入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鉴定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定单位首次记分为0分,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

第十二条 根据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对鉴定单位采取亮绿、黄、红牌方式,在市房屋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绿、黄、红牌分别代表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

(一)累计记分不超过10分的,亮绿牌。达到10分时,对鉴定单位提出警示。

(二)累计记分超过10分不超过40分的,亮黄牌。达到40分时,对鉴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

(三)累计记分超过40分的,亮红牌。同时,对鉴定单位承担的鉴定项目进行重点跟踪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鉴定单位信用信息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

鉴定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及亮牌情况,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武汉拟对房屋安全鉴定做信用管理 出假鉴定书将被亮“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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