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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vlog(武汉华谷亲子鉴定狗血!同居得子抚养5年竟非亲生?他向前女友索赔32万元,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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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11:22:12

抚养了5年的孩子意外发现非亲生

能要求同居女友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吗?

近日, 北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同居生子抚养5年,意外发现儿子非亲生

阿军与阿红于2016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同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7年12月26日,阿红在与阿军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取名小然。2020年9月,阿军与阿红分手解除同居关系。

因阿军阿红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给小然上户口,2021年12月,阿军向武汉市华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申请对阿军与小然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同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排除了阿军为小然的生物学父亲。

2022年1月,阿红将小然从阿军处接走。气愤之下,阿军起诉至北湖区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护理费、幼儿园学费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万元。

法院判决

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已付抚养费

北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军不是小然的生物学父亲,对小然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抚养阿红与他人生育的小孩,阿红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故阿红应依法对阿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阿军抚养孩子期间的损失。

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抚养孩子,经济上并未严格区分。故同居期间阿红应向阿军支付抚养费的一半即36042.5元。2020年9月两人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由阿军单独抚养,该期间的抚养费应全部由阿红承担,此期间抚养费为34993元。依此计算,阿红应支付阿军抚养费共71035.5元。

此外,阿红与阿军虽非夫妻关系,法律亦无强制要求同居男女之间有忠实义务,但阿红其行为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相悖,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该获得肯定性评价

阿军误认为小然为亲生子女抚养其5年,期间对孩子倾心付出,投入了普通公众能感同身受的情感,在知晓小然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受到贬损,客观上造成了精神损害是符合普通公众的认知标准的。故此,法院结合案情,酌定阿红向阿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女方故意隐瞒事实,致男方受损应赔偿

北湖区法院法官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

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郴州北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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