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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鉴定包括哪些(武汉明鉴亲子鉴定地址医疗纠纷有N个鉴定结论,法院如何判决?)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3-11-01 09:12:50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3日,患者陈某(78岁)因“双下肢麻木3年余,加重6个月”到被告某总医院体检,后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T11-T12椎管内占位;2.T7-T8椎管内占位;3.腰椎间盘突出症。2015年7月4日被告医院予陈某行胸椎椎管内占位切除术,不料术后陈某出现脊髓损伤,后经检查诊断为:脊髓压迫,陈某出现双下肢麻木、乏力,无法站立行走;其后陈某多次至多家医院治疗,均无明显改善,至今遗留行走不能,生活不能自理的后遗症。

原告认为被告某总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陈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于2020年9月11日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申请了多次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2016年7月28日,原告单方面就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经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尹氏双下肢截瘫评为三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尹氏属于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日常生活建议一人长期护理。

2017年8月24日,原告就其两医方(即徐州某医院、被告某总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徐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患者陈某术后双下肢肌力下降,痛温觉减退加重系脊髓损伤所致,徐州某医院、被告某总医院的医疗行为均无过错。

2019年3月12日,双方共同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8月24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某总医院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目前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5%-25%。

2020年1月19日,原告就其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单方面委托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尹氏的伤残程度评为二级,需完全护理依赖。

2020年9月21日,原告单方面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进行鉴定,经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作出医疗损害专家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为:1.被告某总医院对患者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2.该医疗过失为患者陈某的损害后果(主要系指肢体瘫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过失原因力大小(过失参与度)建议拟“同等作用为宜。”

针对多次司法鉴定,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原告对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永煤集团总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目前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无异议,但对“建议参与度为15%-25%”有异议,不予认可。2019年12月17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鄂武大中南医院鉴[2019]临鉴字第7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伤残程度评定为二级,需完全护理依赖,应当以此鉴定意见为依据计算赔偿。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医院在本案中应为无责任不承担对陈某的赔偿。1.被告医院有徐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为证据,证明医院在对陈某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不承担对陈某的赔偿责任。2.川西南鉴【2018】医鉴字第0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错误,被告医院应无责任,法院对该鉴定书应不予采纳。3.原告关于伤残赔偿金等诉求不合理。退一步讲,即便是川西南鉴【2018】医鉴字第0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正确,那么该鉴定意见书认为陈某至被告某总医院就诊发生的损害后果为:因术后肌力下降进行诊疗的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并没有指出身体残疾是损害后果之一。因陈某的肌力入院与出院后的肌力均为4级,不存在身体残疾的伤害,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的伤残等级及完全护理依赖的意见,是与被告医院诊疗没有关系的,是陈某自身疾病所导致,故此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护理费(后期护理费用)、辅助器具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1.关于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徐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原告不予认可,且双方于2019年8月24日就相同委托事项进行了重新鉴定,故对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参与度确定为20%为宜。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意见系原告单方委托,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原告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间在原告手术后四年半之久,而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系原告自行委托,且鉴定时间是手术后近一年的时间,更具客观性,故对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潘某、陈某(原告家属)二人护理情况的问题。原告提交的潘某、陈某(原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因没有提供二人的护理及收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因病入住被告某总医院,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被告主张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明,被告某总医院对陈尹氏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目前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5%-25%。结合案情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的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20%,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2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某总医院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106622.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1662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笔者提醒

1.不同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1)对于医疗损害的鉴定,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经医患任何一方单方面申请启动,也可双方申请启动,其结论均具有证据力;一种是司法鉴定,可单方面委托,也可双方共同委托(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只受理共同委托或法院委托),但单方面委托缺乏证据力,法院多不采纳。

(2)对于伤残鉴定,按司法惯例,法院多愿意采纳单方面委托鉴定的结论,但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结论无疑更具有证据力。

(3)一次鉴定后,双方又重新委托鉴定,法院会视为双方对前一次鉴定结论均持否定意见,不采纳前一次鉴定结论。

2.本案患者如何做更科学?

患方耗时5年费尽周折,也只获得区区11万余元的赔偿,除去多次鉴定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想必所剩无几,可见其诉讼策略存在明显问题。本案其实一次鉴定即可,即起诉至法院后申请司法鉴定,包括医疗损害鉴定及伤残鉴定等,证据力充分,鉴定结论多公平公正,法院依此判决,一次性解决问题。即便开始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起诉后重新申请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替代关系,患者均有权申请。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判决(实践中不少法院在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同意再行司法鉴定,这其实不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当然,早日委托一个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更好。

3.医疗机构如何做更科学?

本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双方又共同委托了司法鉴定,想必被告医院是在原告的压力下进行的,不然有无过错结论的情况下,为何还要再行鉴定呢?本案中如果被告医院不是因压力而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完全有权利在诉前不同意司法鉴定,因为医学会已经对本案进行了合法的鉴定,但如果起诉后法院同意患方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被告医院还是需要配合(理由前面已讲述)。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没有对伤残的等级及因果关系给出明确意见,被告医院可申请鉴定人出庭对该事项作证,其实按鉴定人的意见分析,患者的伤残不属于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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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鉴定包括哪些(武汉明鉴亲子鉴定地址医疗纠纷有N个鉴定结论,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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