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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省高院公布“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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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08:56:18

  昨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新闻发言人程勇通报了一年来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综合类十大案件”。

  省高院披露,去年一年,全省共审理未成年人案件4100余件,其中侵犯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3687件中,抚养纠纷案占近五成。全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53件,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997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808人,管制5人,单处罚金2人,免于刑事处罚5人。在已结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773人,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41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判处无期徒刑2人。

典型案件

 少女生父车祸身亡获赔偿

生母认亲诉求被法院驳回

  王某某是武汉江夏区纸坊街居民,1999年2月,王某某从纸坊街一处幼儿园旁抱养了一名被人遗弃的女婴,这个女婴在养父母的精心呵护下长大成人,她就是花季少女小蝶。

  王某某抱养小蝶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也未办理收养公证,但为小蝶在武汉市公安局纸坊街派出所申报了户口,户口簿上记载小蝶与亲生父亲阿东的父女关系。

  2012年3月29日,阿东因交通事故死亡。2012年3月31日,因涉及阿东的死亡赔偿金继承,而阿东又没有其他子女,江夏警方委托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蝶是阿东的亲生女儿。

  而就在此时,一名自称阿兰的女子突然找上门,要求认领小蝶:“我是小蝶的亲生母亲,小蝶尚未成年,生父已去世,我是她惟一的合法监护人。”

  但小蝶对于突然冒出来的母亲不认可,她拒绝认亲。2012年10月23日,阿兰将小蝶诉至江夏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小蝶与自己的母女关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阿兰提出要与小蝶做亲子鉴定,但小蝶明确表示不同意。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兰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阿东同居并生育一女小蝶的事实,但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与王某某抱养的小蝶系同一人。

  本案中,小蝶在年幼时遭遇遗弃,阿兰如是小蝶的生母,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王某某抚养小蝶已经十余年,阿兰早在1999年3月就已得知小蝶被王某某抚养,在小蝶最需要母爱的时候,阿兰既未给小蝶以任何关爱,也未及时采取措施争取对小蝶的抚养权,在时隔十余年后,小蝶生父遇车祸去世,小蝶有可能获取相应交通事故赔偿款时,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母女关系,法院有理由相信阿兰的该主张并非基于对小蝶的关爱之情。

  其次,小蝶年满十六周岁,其智力和认知能力足以理解亲子鉴定的意义,但在一审、二审中,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坚决不愿与阿兰共同生活,故对其意见应予以充分尊重。且小蝶也明确表示养父王某某对其关怀照顾得很好,双方的父女感情甚笃,在此情况下如确认阿兰与小蝶母女关系对未成年人小蝶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综上,法院对阿兰关于确认与小蝶系母女关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男童在餐厅游乐区身亡

老板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5月31日,对于晓丹和丈夫来说,是梦魇般的日子。那天是周末,下午2点,晓丹带儿子到广水一家餐厅吃饭。当天人比较多,他们到达餐厅时要排号等位。晓丹的儿子小军就在餐厅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玩耍。

  下午4点,餐厅一男性顾客跟一名女服务员说,在游乐区有一小孩站立不动,女服务员到达游乐区时看到,一名儿童颈部被窗帘的绳子系住了,立刻前去将绳子解开,把小军抱下来,交给其母亲晓丹。晓丹当即将儿子送到医院,不幸的是,小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晓丹和丈夫将该餐厅老板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2万余元。广水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晓丹及丈夫经济损失40.2万余元。餐厅老板不服上诉,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餐厅老板王某某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餐厅老板在餐厅内设置了儿童游乐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该儿童游乐区的具体设置标准进行强制性规定,但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王某某作为公共场所即餐厅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餐厅内设儿童游乐区窗帘拉绳使用的是普通窗帘,该窗帘上拉绳为普通拉绳,而游乐区的使用者是儿童,儿童在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下,在游乐区游玩时接触该拉绳后极易发生危险。餐厅老板在设置餐厅儿童游乐区窗帘时未考虑到上述危险,且儿童游乐区又没有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看护,受害人小军被拉绳勒住脖颈后,餐厅老板和工作人员亦未能及时发现消除危险,故王某某依法应对小军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晓丹作为受害人小军的母亲没有履行相应监护责任,对小军的死亡应当负次要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本案也对众多在餐厅内设游乐区的餐厅经营者有警示意义:在餐厅内设置游乐区,应当针对儿童的活动特点设置相关设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还应对儿童的游乐活动安排专人看护,以便及时发现危险和消除危险,履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安全。

高中生拓展训练右脚受伤

学校和拓展机构连带担责

  2014年7月,在广水某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周某,参加学校组织的拓展训练活动。该拓展训练活动,是由周某所在学校委托一家职业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当天上午,该职业学校组织的拓展训练活动为空中断桥拓展项目,该活动是为了训练学生胆量、意志力。学生周某佩戴安全绳完成空中通过器械后,在离地约3米高处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合下解开安全绳,沿铁制阶梯下行到第三阶(约1米高)自行跳下到硬质地面,导致右足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鉴定为10级伤残。

  后周某将所在学校和受委托组织拓展训练的职业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等9万元。

  广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职业学校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职业学校赔偿周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广水市某高级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此案法官认为,本案中,二审之所以将周某所在高级中学追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督促包括学校在内的教育机构重新认识其教育管理职责,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以往教育机构对学生遭受损害承担责任一般都以在校期间和在校园内为限,目前许多教育机构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正在逐步延伸,学校在校园外开展各种拓展学生视野、增强学生能力的校外活动机会越来越多。学校在开展这些活动时,判断教育机构责任成立与否,关键因素在于学校是否具有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对学生参加的某一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义务,则应当与委托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校外拓展活动,学校有义务对参与活动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从而使学校在该类活动中承担起教育机构的责任。

少年行窃害怕行迹败露

残忍杀害两位古稀老人判无期

  刘某是天门某高一男生,2015年11月23日,下午放学后,从天门市横林镇乘车到天门市彭市镇意欲行窃,在70岁老人肖某的家中吃过晚饭后,偷偷拿走了家中的几百元,离开后又返回听到肖某跟老板刘某的谈话,害怕自己偷窃行为被发现,后将肖某和其丈夫刘某残忍杀害,并拿走两位老人口袋里的钱以及一部手机等物后逃离现场。

  同年的12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天门市就读高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7月1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汉江中院提起公诉。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事向汉江中院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8月2日汉江中院作出判决,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某虽然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予以从轻;鉴于刘某面对两位手无寸铁的好心老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篮球赛上引发口角

少年冲动犯法将他人刺成重伤二级

  2015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朋友从襄阳市一中学打完篮球出来时,被被害人李某喊住,两人随后发生口角,厮打,被围观人员劝开后,被告人吕某某与朋友随即离开现场,被害人李某因气愤持砖块继续追赶被告人吕某某,将被告人吕某某背处砸了一下,双方随后再次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李某 后背部刺伤。

  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吕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未成年少年欠下高利贷

为还款持刀抢劫邻居

  2016年10月17日晚,未成年人曾某,被石某某等人上门追债,且在向父亲求助无果时,边心生抢钱还债之意,手持一把“大沙刀”在洪湖市某药房内,胁迫被害人王某当场交出现金2800元。曾某将所抢的赃款2800元当即返还给石某某等后,又返回案发现场,用被害人手机打电话报警,并于当晚21时许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曾某与被害人是多年的邻居关系,相互之间较为熟悉。持刀在洪湖市某药店房内进行抢劫,抢劫金额共达2800元。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对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未成年骑车对撞致伤残

赔偿金却引争议

  2011年9月15日,雷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往滑石村方向行驶时,与正在骑自行车的学生吴某发生对撞,导致吴某受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综合赔偿系数22%,

  学生吴某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是长期就读于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小学,该学校位于城镇地区,吴某就赔偿事宜向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索赔28余万元。

  黄陂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雷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与学生吴某骑行的自行车会车时亦未审慎进行观察并减速通过,导致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刮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吴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2岁,其选择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对事故方的发生亦也有一定责任。因此,被告雷某应对本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吴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吴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计算,法院最后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减损和丧失所予以的赔偿。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遭受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的潜在损失更加严重,甚至可能影响未成年的一生。

  因此在确定未成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时,应当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能机械的套用户籍所在地的计算标准。其次,未成年人身份特殊,并未正式参加工作,他们的户籍是随父母确定的,而不是因为职业确定的,长期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可以预见大多数未成年人将来都具有城镇居民所具有的一般劳动能力和所获取收入的能力。

  据此,办案中,原告吴某虽然未农业户口,但是其住所地紧邻城镇,且生活、学习的学校设在城镇,学校是其主要的生活消费地。另外,另外作为未成年人,其根本没有经济收入,其开支主要来源是父母,而吴某的父母主要收入来源于在城镇打工的收入,因此理应按照城镇标准确定吴某的残疾赔偿金。

初中老师冒充大学生性侵初中女生

  2014年5月,被害人胡某某不满十四周岁,黄某某系胡某某所在初中的老师,黄某某利用老师的身份向胡某某索要QQ号,随后,分别用两个QQ号和胡某某加为好友,并冒充大学生约胡某某见面,两人在宾馆见面后,胡某某发现黄某某为学校老师,心存畏惧,黄某某趁机劝酒,在黄某某意识模糊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宜昌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未成年人猥亵六岁女童

  2015年10月4日,未成年人岳某趁徐某某在小学操场上玩耍之际,将徐某某抱到厕所,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徐某某父母次日发现异常后报案。

  最后法院认为,岳某实施猥亵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岳某以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300元,精神抚慰金2.5万元。

非婚生子向再婚母亲讨要抚养费

  未成年人李某是女子袁某某与男子李某某的非婚生子。李某某失踪多年。李某出生后,便由法定代表人即祖母徐某照料生活。自2008年下半年后,袁某某便外出务工,此后一直不归,亦未向李某支付抚养费用。2015年1月,袁某某找到李某就读学校探望,但其后又表示因其已结婚且经济困难故仍不愿意承担李某的抚养、监护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袁某某支付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时止。

  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判令袁某某支付之前未支付抚养费5万余元,另外从2016年7月开始,袁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李某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未成年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且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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