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可能引起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第二节,新增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内容。
关键词——亲子关系
身边事
7月底,玛纳斯县7岁的赵小小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确认他和71岁的尹国军存在亲子关系。
这事得从2012年说起。
当年,新疆姑娘赵欣然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浙江某公司工作。接着,她与该公司董事长尹国军互生情愫。不久后,赵欣然发现自己怀孕了。
尹国军已有家室。赵欣然无法承受未婚生子的压力,在怀孕5个月时与程华领取了结婚证。
2013年9月11日,赵欣然回到新疆生下赵小小,《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父亲为程华。之后,赵欣然继续在浙江工作,赵小小由姥姥在玛纳斯县抚养。
纸里包不住火。赵小小3岁时,程华得知真相,与赵欣然离婚。
2018年12月,尹国军患重病住院。赵欣然带赵小小去医院探望,被尹国军的家人拒之门外。
赵欣然想办法取得检材,为赵小小和尹国军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两人存在亲子关系。之后,赵欣然一直无法联系上尹国军。2019年底,赵欣然作为赵小小的代理人,将尹国军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尹国军与赵小小的亲子关系。
一审开庭时,尹国军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接受当面和电话询问,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认定尹国军与赵小小存在亲子关系。
尹国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典说
“上述案件涉及亲子关系异议问题。”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雪莉表示,确认亲子关系,要看是否有正当理由证明亲子关系。
目前,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与婚姻法相比,本条属于民法典新增内容,规定了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是以法律形式规范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不仅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的资格,同时也赋予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资格,为婚姻家事领域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重要完善。
提个醒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本报提醒读者,亲子鉴定是一项特殊的医学检验,其结果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情感利益、经济利益,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家庭及社会问题。在做亲子鉴定时,应当遵循自主与尊重、行善与不伤害的准则。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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