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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武汉到新疆亲子鉴定拒绝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3-11-16 08:01:41

案情:王某、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蒋某甲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乙。婚后,双方在王某工作地新疆泽普县生活,双方为子女抚养、经济等问题经常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12月25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蒋某甲离婚;要求做亲子鉴定。

一审认定,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纽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审查是否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的客观标准。本案中,王某、蒋某甲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自2007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2009年王某起诉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仍分居生活至今,且蒋某甲表示愿意离婚,双方无法和好夫妻关系,此事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判决王某、蒋某甲准予离婚为宜。

至于王某单方主张确认亲子关系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审理中其提供南疆石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证明了蒋某甲于2006年4月5日在该院住院分娩的情况,即证明了蒋某甲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孩子,王某没有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蒋某甲也明确表示自己抚养小孩,不要求王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用,愿意自己独立承担小孩的抚养,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家庭稳定的客观实际出发,对王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蒋某甲要求自己抚养小孩,并自愿独立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准予王某与蒋某甲离婚;子蒋某乙,由蒋某甲抚养,蒋某甲自愿独立承担小孩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进行亲子鉴定是对婚生子女进行鉴别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否认婚生子女的唯一途径。亲子鉴定的启动,以一方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可能否定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推定为前提。

本案中王某单方主张确认亲子关系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蒋某甲拒绝鉴定,王某没有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未予支持王某单方要求亲子鉴定的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王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婚生子自幼跟随蒋某甲生活,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蒋某甲自愿要求抚养小孩,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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